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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调控A股吹暖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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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将发布大股东增持相关细则

  8月27日,《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修改尘埃落定,新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同时公布。8月17日,证监会曾发出《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决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根据前款第(一)项和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提出豁免申请的,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根据前款第(二)项规定,相关投资者在增持行为完成后3日内应当就股份增持情况做出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申请,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豁免的决定。中国证监会不同意其以简易程序申请的,相关投资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提出申请。” 

  本网讯(记者 商文 周翀)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27日透露,针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增持行为,交易所将于近期发布相关业务细则,从信息披露、敏感期禁售制度和技术三个方面提高增持行为的透明度,加强事后监管。 

  在信息披露方面,细则将要求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行为发生的首次,或增持行为达到总股本的1%时,履行披露义务。在披露此次增持行为的同时,还需要将披露后续的增持计划。 

  二是进一步强化敏感期的禁售制度。在上市公司年报披露期间,上市公司发布重大业绩预告,或重大敏感信息披露期间,控股股东不能进行增持。 

  技术保障上,交易所将通过利用技术对增持过限行为进行及时监管。例如,当增持行为超过1%,或在12个月内增持总量超过了2%时,将通过技术保证上市公司在出现上述情况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对过限行为进行监管。同时,为了防范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的出现,交易所监察系统将设置相应的监管部门对其进行监管。 

  专家回应:  

  中信证券武昂:大股东增持有利提振市场信心 

  证监会正努力解救股票市场,“大小非”减持已成市场行为,证监会管不了。如果证监会对“大小非”直接进行加锁,必然会引起“大小非”的反感。之前设想有关“二次发售”细则对“大小非”减持不起作用。现在证监会不管减持,而管增持,看似风马牛不相及,其实是有其内在的用意。如果“大非”增持股票,说明此股票被低估,这对市场信心起到一定的恢复作用。一家增持将引起群体反应,这样对“小非”减持将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增持1%或首次增持100股要及时发布信息披露,增持声音有利于提振市场信心。 

  证监会出台这个细则是对市场的正面引导和维护,对于现在低迷的股市来说,是利好的。但是当下“大非”增持未能形成群体效应,对股市作用较小,一剂中药而已,真正发挥成效要等一段时间。目前股市需要的是一针见效的西药,能够对股市产生实质性利好的措施。 

  证监会与国税总局沟通取消红利税

  针对投资者普遍关心的取消红利税问题,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一直在就这一问题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 

  该负责人透露,自2004年2月“国九条”发布以来,证监会就一直就此问题与国税总局予以沟通,但一个税种的设立和取消需要一个过程,需要广泛达成共识后才能施行。目前该问题仍在与有关各方的沟通研讨中。 

  相关:红利税数额有多大?

  根据有关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专家解释说:“对于持有法人股的投资者,目前按25%的企业所得税缴纳红利税,对于个人投资者,按10%缴纳,但没有详细披露过红利税的总额。”去年投资者总计获得2757亿元红利,若以个人投资者和法人股投资者持股所占比例为30%和70%计算,前者缴纳红利税约80亿元,后者约为480亿元,缴纳红利税总额约560亿元。  

  天相投资:取消红利税方是真正利好

  上周末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通过提高分红比例来提高再融资门槛,有助于进一步改善部分上市公司回报股东意愿薄弱的现状,同时符合条件的公司将主要集中在经营业绩稳定市场形象良好的绩优蓝筹股,意味着过去市场恶意再融资事件发生的概率大大降低。统计显示,截至昨日共有1169家上市公司披露半年报,其中37家公司公布了中期分配方案。 

  中期上市公司分红总规模约为78.41亿元,创历史新高。不过,我们认为光有分红政策是不够的,应该以取消红利税、考虑再融资的淘汰机制来作为配套措施,否则就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和投资者利益。 

  建议一是要取消红利税,如果不取消,那么上市公司分配掉的红利没有等额到达投资者,而是以税收的形式到财政部了,分红越多,对市场越不利; 

  二是要考虑到再融资的淘汰机制。好的上市公司利润高,分红多,但是还要继续发展,就肯定会回来再融资。让分红多、分红高的上市公司有再融资的便利。  

  摩根大通研究部主管兼中国首席经济学家龚方雄26日在上海表示,“红利税也可以减,此举将对市场信心产生巨大的影响”。 

  新闻背景:继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拟引导上市公司提高现金分红以来,一些专家提出,仅仅只有分红政策是不够的,还应配套取消红利税。他们认为,如果不取消红利税,上市公司分配的红利并没有等额地到达投资者手中。如果可以减免,甚至是取消红利税,可以引导个人投资者更多地参与到长期投资中来。(上海证券报 商文 周翀)

    证监会否认“二次发售”使大小非疯狂出逃

  证监会否认“二次发售”使大小非疯狂出逃

  针对有媒体报道“8月20日到22日的三个交易日,沪深两市大宗交易出现23宗共涉及15只股票,交易股票数量高达12998万股,而交易额更是高达近12亿元”,证监会昨日给予驳斥,并给出了权威统计数据。 

  证监会统计,8月16日(即关于引入二次发售机制的消息披露)之后的6个交易日内,两市股改公司大小非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和二级市场,共出售股份0.768亿股,减持金额仅为5.226亿元。其中,8月20日至22日的三个交易日,减持金额分别未2.04亿元、0.45亿元和0.9亿元,共3.39亿元,远低于某媒体统计的11.72亿元。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强调,媒体统计的数据中,既包括股改限售股,也包括新老划断后的IPO限售股,还包括原本即在大宗系统交易的股份。以此口径的统计得出二次发售“细则尚未出台……使大小非股东噤若寒蝉,捷足先逃”的结论显然不够适当。 

  “大小非”二次发售机制是把“双刃剑”

  上周五证监会以答记者问形式公开发布对市场七大热点问题的关注。在谈到如何面对“大小非”问题时,证监会表示下一步将结合市场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大宗交易机制。例如,研究通过券商中介达成交易,引入二次发售机制,完善大宗股份减持的市场约束。

  对于二次发售机制被引入中国证券市场,监管部门官员、投行人士们纷纷发表看法,有人士认为这有利于缓解“大小非”对市场的冲击,也有观点认为鉴于中国证券市场与以美国为代表的证券市场的发行、交易等基础性制度的差异,二次发售机制可能是水土不服的,而且二次发售的审批问题涉及到对“大小非”的再次限制,其合法性也值得推敲。 

  在美国、中国香港等证券市场,二次发售包括两种含义,第一种是新股的公开发行,这由一个已经完成首发的公司来公开招股,也即增发。第二种含义是,证券的销售是由公司的较大股东或者大比例股份的持有者来做,销售的获利将被付给出售股份的股东。这种二次公开发售是一个公司在更多数量的股份上显著增强股票和拓展市值的做法。 

  银河证券分析师洪亮认为,在目前条件下,“大小非”二次发售机制有一定的意义。首先他平衡市场各方的利益,以前“大小非”限制流通股获得的成本非常低,在当前股市溢价还比较高的状况下,这些“大小非”股东有套现的冲动。而新的二次发售机制延缓了交易的时间,也增加了限售股进入流通领域的成本,因此对“大小非”股东来说是利空的消息,对流通股股东来说则是利好。这样也就有利于平衡两种股东的利益关系,也减缓了“大小非”对市场的冲击。 

  但同样,“大小非”解禁引入二次发售机制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从监管者方面而言,虽然已经透露相关政策消息,但并没有制定二次发售具体的时间表,因此,一旦事情久拖不决,就会出现“大小非”竞相解禁,加速流通,对市场造成更大冲击。其结果也会是和政策的出发点背道而驰。 

  另外,在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非流通股股东已经支付了股改对价,现在再强制给非流通股进入流通加一道门槛,其合法性也值得推敲。 

  事实上,现实的结果也印证了这一说法。自本月20日“大小非”解禁消息透露后,大小非通过大宗交易来减持股票的宗数陡然猛增,甚至还包括不少大盘蓝筹股。其中在8月20日到22日的三个交易日,沪深两市大宗交易出现23宗共涉及15只股票,交易股票数量高达12998万股,而交易额更是高达近12亿元。(中国证券网 文武)

    证监会积极呵护市场 昨日再吹四暖风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还表示,按照刚刚结束的全国证券监管工作会议的精神,证监会正在对2005年发布的《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积极的进行研究完善。

  新闻背景:此前有传闻决策层即将出台完善股市内在稳定机制的新举措——鼓励上市公司回购自身股票。

  政府曾经在2005年股市低迷时出台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但所起作用有限。目前沪深两市,破净的股票主要集中在家电、钢铁、化纤板块,其中有业绩支撑的,尤其是净资产收益率高、市盈率低、分红较好的个股值得关注。一旦政策出台,这些公司可以采用集中竞价、要约竞价的方式回购流通股,来体现自身的投资价值。

  完善股票回购制度 促进股市稳定发展

  构建我国的股票回购机制,有利于目前突破沪深两市振荡不已、欲涨还休的胶着状态,促进证券市场的持续稳健发展。 

  股票回购,又称为股份回购,是指上市公司购回本公司一定数额发行在外股票的财务管理行为。股票回购是证券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一、股票回购稳定证券市场 

  股票回购可以抑制过度投机行为,熨平股市的大起大落,促进证券市场的稳健运行。特别是在股市低迷时,股票回购对提振股市信心、推动股市回升的作用尤为明显。 

  1.股市低迷时,提振股市信心,增加公司赢利。在股市持续低迷时,上市公司进行股份回购,可以抑制本公司股价的进一步下跌,多家上市公司同时公告股票回购,可以提振市场信心,带动股市走出低迷。回购股票,减少了股票的供给,增加了对股票的需求,有利于股市回升。当股市暴跌时,上市公司以低价回购股票,回购股票的价格通常大大低于发行价格,企业获得发行价格高于回购价格的赢利。 

  2.股市高涨时,抑制投机。在股市持续高涨时,市场过度投机导致股价过高,上市公司售出原先回购的库存股票,促使公司股价向其内在价值回归,可以防止投机泡沫破裂后所导致的股价暴跌。上市公司将先前回购股票所形成的库存股票售出,增加了股票的供给,减少了对股票的需求,有利于减少股市泡沫,使得股市回归正常。 

  3.促进虚拟经济和实体经济协调发展。上市公司是本公司信息的最知情者,其回购价格的确定在一定程度上比较接近于公司的实际价值(反收购兼并的情形除外),使虚拟资本价格的变动更接近于实物生产过程,有利于虚拟经济和实体经济协调发展,抑制股市的过度波动。

  二、股票回购帮助美国股市渡过“黑色星期一” 

  1987年10月19曰,星期一,在纽约股票交易所挂牌的1600种股票中,只有52种股票上升,其余全部下跌。几乎所有大公司的股票均狂跌30%左右,如通用电气公司下跌33.1%,电报电话公司下跌29.5%,可口可乐公司下跌36.5%,西屋公司下跌45.8%,运通公司下跌38.8%,波音公司下跌29.9%。当天收盘时,道·琼斯工业平均指数下降了508.32点,由2246.72点狂跌到1738.470点,跌幅达22.6%,创下了一天下跌的最高纪录。相当于法国全年国民生产总值的5030亿美元的股票面值在一天之内化为乌有。当天被称为美国股市的“黑色星期一”。 

  除美国政府的救市措施外,上市公司回购对迅速稳定美国股市发挥了重要作用。在“黑色星期一”的那一周内,约有650家公司公开宣布要在公开市场上回购本公司的股票。而在此之前,自1987年1月1日至10月16日,总共只有350家公司宣布回购措施。其中的大部分公司在“黑色星期一”那天继续维持回购行为。上市公司的这种大规模回购行为对股市产生了相当积极的作用。一些名不见经传的小公司在救市中发挥了积极作用,10月20曰(星期二)纽约股票市场刚开市不久,G.A.F买回700万美元,约占公司21%的股票。到中午,又有4家小公司相继回购他们流通在外的股票;12时10分,华尔街一家著名的经济公司梅里·林厅公司宣布回购500万美元的股票。接着美国几家大公司也相继效仿,福特、霍尼威尔公司等也采取了同样的行动。上市公司股票回购给衰弱的华尔街股市注射了一支强心针,说明这些公司的实际信用远远超过股票市场所反映出的股票牌价。上市公司的大规模回购行动对股市产生了相当积极的作用。当天中午12点30分到下午13点,道·琼斯指数从1717点回升到1825点,到下午3点半,已上升到1915点。这一天共上升了176点。 

  2008年1月美国次贷危机再次影响股票市场后,2月27日IBM公司董事会批准150亿美元股份回购计划,受有关消息刺激,IBM股价上升3.9%,达到四个月以来最高位。 

  三、当前A股市场股票回购面临的问题 

  A股市场股票回购,特别是国有上市公司股票回购受到现行制度的约束: 

  1.再融资制度使得上市公司对股票回购望而却步。上市公司进行股票回购,必须动用上市公司大量现金。在股市可以快速地进行再融资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可以很快地获得公司发展所需要的现金,对其发展没有多大影响。而在中国现行的制度下,上市公司再融资必须获得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获得批准所需要的时间比较长,在一定时期内现金的不足将会影响公司进一步的发展。除非上市公司资金十分富裕,否则,考虑再融资之难,上市公司不愿意轻易地进行股票回购。 

  2.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考核指标制约股票回购。目前上市公司的股价通常高于公司每股净资产,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进行股份回购时,若股价高于公司每股净资产,将导致国有控股股东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下降,因而,由国有控股股东主导的上市公司对股份回购没有积极性。 

  3.我国现行的公司法限制了股票回购。库存股票的存在使得公司可以灵活地调节流通股的数量,库存股票的存在是上市公司股票回购抑制过度投机、平抑股市大幅波动的基础因素。根据2005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之第143条和2005年6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上市公司回购的股份必须在10日内注销(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的除外),我国上市公司回购公司的股票不允许作为库存股票保留,这是我国上市公司实行股份回购所遇到的一大法律障碍。没有库存股票,上市公司无法灵活地地调节流通股的数量,股票回购抑制股市波动的作用也难以发挥。 

  四、健全股票回购制度 

  1.完善《公司法》,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之第143条和《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增加有关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库存股制度的规定,允许上市公司库存股票,并对库存股票的数量和用途作出明确的规定。 

  2.调整国有上市公司绩效考核。对持有股票的国有上市公司,国资委对其负责人进行业绩考核时,要调整考核标准:一是对实行股票回购的国有上市公司,根据回购股票的价值相应地调整其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指标,以消除股票回购导致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下降带来的负面影响;二是提高盈利率,将国有上市公司股票回购产生的盈利计入考核指标,增加国有上市公司的盈利率。 

  3.在目前回购股票库存股制度还没有建立的情况下,建立股票回购公司再融资的“绿色通道”。上市公司因实施股份回购而导致流动资金紧缺的,可以通过再融资的“绿色通道”申请再融资,证券监管部门迅速批准其再融资的申请,解决上市公司流动资金困难,促进上市公司健康发展。 

  (作者单位: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教研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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